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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7
【实施时间】 2010-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惠州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惠州办事处负责行使对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并向市政府及其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省联社惠州办事处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合作,加强与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和惠州银监分局的沟通,建立健全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新机制。
  
  2.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以下统称高管人员)实行系统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以农信社为主,地方协同管理。农信社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并协商一致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高管人员拟任人选,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审议,并经银监部门任职资格审查批准后聘任。
  
  3.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防范风险;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协助农信社及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案件,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三)建立健全整体解困、协调发展新机制。
  
  1.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部署,加强深莞惠三地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资源整合、业务合作、人才交流、信息共享,实现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2.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结合政府出资、行政推动等方式,通过市场化形式与特困农村信用社开展定向合作,使特困农村信用社达到监管要求、协调发展。
  
  3. 对我市经营特别困难、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完成风险处置工作,按时达到监管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制环境。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外宣传,以改制为契机,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筹建工作开始后,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
  
  (二)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
  
  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深入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管,积极推动农信社改革工作。
  
  (三)加大责任追究考核力度。
  
  1. 省联社惠州办事处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负责制定辖区内联社改制总体规划,指导督促辖区内联社对照改制要求完成指标达标工作,依法合规开展申请组建、筹建、申请开业等各项改制工作,及时汇报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2.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负有分责任。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列入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不能按期达标和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区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门工作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政府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进行督办检查。
  
  (四)协同配合,大力支持。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与银监、人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法院、公安、农信社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同配合,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的基础上,出台帮扶措施帮助农信社达标,大力支持农信社改革;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研究出台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文件,确保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五)防范风险。
  
  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同时要注重股金稳定,制定股金稳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改革过渡期间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金融服务正常开展。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风险监控,发现风险,及时预警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在改革期间全市农村信用社整体经营稳定,确保农信社改革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开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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