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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拆房施工单位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拆房施工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拆房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提高拆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拆房施工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发包承包行为
  
  (一)拆房施工单位应具有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二)拆除工程实行招投标,拆除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双方不得肢解工程或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将拆除工程进行转包。
  
  (三)拆迁人和拆房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开始15日前,将申报备案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接受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拆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拆房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具)。
  
  (二)拆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担的拆除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具体负责。项目部应按规定建立现场临时办公室,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和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
  
  (四)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需到现场指导施工。
  
  (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实行封闭施工管理,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应洒水降尘。工地出入口应配备冲洗设施,清运建筑拆除垃圾,严禁抛洒滴漏。
  
  (六)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
  
  (七)拆除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及时上报拆房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三、进一步落实拆房工程安全监督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拆房工程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拆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办理安监手续,对拆房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查处无资质承接、转包和违法分包拆除工程。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的拆房工程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和拆房工地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无锡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县)、区拆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适时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拆房施工企业和拆房工地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四、江阴、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制定具体规定。
  
  附件:1.拆房施工企业检查考核表(略)
  
  2.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考核表(略)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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