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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国资委、法制办: 《关于报送规范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意见的请示》(闽经贸商业[2009]624号)悉。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由省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制定全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确保依法指定、依法监督。各设区市可依据省经贸委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省政府委托省经贸委负责指定拥有在全省范围从事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 三、自本函下达之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政办[2002]110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