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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附表四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 对第(三)项内容,监督机构也可视实际情况即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