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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5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号机组上网电价的申请》(苏宁热电[20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优化电源结构,同时满足工业用汽需求,你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大压小”项目(1*600MW)机组已投入商业运行,根据国家电价管理的规定,核定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元。在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后或你公司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先执行脱硫加价(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若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以上电价及规定自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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