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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请务必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煤矿实际,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按照省经贸委、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共同制定的《福建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闽经贸能源〔2009〕318号)和《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闽经贸能源〔2009〕484号)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全面排查煤矿事故隐患,重点检查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安全管理等环节。
  
  三、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按《通知》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29日前分别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省经贸委
  
  福建煤监局
  
  省安监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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