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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对全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省环保厅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详细的工作安排,也对部分地方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抽查。为规范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督促检查和验收总结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督促检查的方式 要求各地对上报试点方案所确定的试点单位和2009年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国控名单进行梳理,及时按照《关于填报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情况表的通知》(川环监发[2009]25号)要求上报工作和变更情况,要求每个市(州)至少确立一家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示范单位。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抽查、交叉检查与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推广。 二、督促检查的内容 为规范督促检查的内容和范围,现印发《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查表》(见附件)。 (一)各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要进行抽查,及时通报辖区内工作进展,并将全市(州)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情况和好的经验上报省环保厅。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进行全面、仔细的督促检查,认真填报《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查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档案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体系及人员和职责落实情况”、 “企业环保各项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企业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情况”(包括企业环境管理、企业环境监督员变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季报等情况)、企业环境监督员对本单位上述各项环保责任、制度和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台帐等有关内容,并整理编制成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专用档案。 每个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专用档案和《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查表》是试点工作验收的重要内容和材料。 为确保企业环境监督员有效发挥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的监督作用,要求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文化程度应为高中以上,企业变更环境监督员需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同意,且文化程度不得低于原有监督员。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增强企业的环境自律与守法意识,完善一个体系即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打造一支队伍即企业环境管理监督队伍,建立一项机制即企业环境监督人员与环保部门间的登记报告机制,规范两套制度即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和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作和使用好三图即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使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在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发挥企业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四、工作时间要求 2010年6月30日前,要求所有试点单位完成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工作,健全完善专用档案。2010年10月30日前,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完成对此项工作的检查验收,市(州)环保局将辖区内检查验收情况汇总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在2010年11月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完成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总结,同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五、联系人及材料上报 在此强调,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辖区内(含扩权县)《四川省市(县) 年季度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情况表》、《四川省 年季度企业环境监督员变更情况汇总表》、《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查表》和工作简报及验收情况总结汇总上报,要求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联系人: 杨芳英、李德俊,电话及传真:86159053, 李春阳,电话及传真:86112549, 电子信箱: scepi@12369.gov.cn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附件: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查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查表 试点单位(盖章): 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产品设计 生产能力(吨/年) 主要产品实际 生产能力(吨/年) 主要生产线(套) 废水治理设施 设计能力 (吨/天) 废水治理设施实际 处理(吨/天) 废气治理设施设计能力(标立方米/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