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属和直管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投诉,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投诉及医疗纠纷处理信息系统,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除重大投诉事件及时报告外,其他投诉情况每季度集中上报(每季首月10日前)我局医政处。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组织考试,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对照要求健全组织、配备人员、制订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等工作。熟练掌握投诉处理方式和技巧,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我局将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组织、制度、流程、时效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