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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医疗投诉,深刻领会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对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要进一步明确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活动。要分层次抓好学习,《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学习的重点对象是医院和医护人员,可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组织闭卷测试等形式,努力提高学习的效果。各级各类医院要认真对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建立组织机构、配备人员、添置各种设施设备、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等工作。
  
  三、《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使我省人民群众普遍知晓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置新途径,自觉、主动地按照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医院和广大医护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与学习贯彻《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有机结合起来,融会贯通,熟练掌握医疗投诉的接待、登记、调查及处理方式和技巧,妥善解决医疗投诉或医疗纠纷,着力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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