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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督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都要根据责任区内学校数量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原则上,市级督学至少要每季度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县级督学至少要每月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并确保每学期对本责任区内所有学校至少督导一次。各级督学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建立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地方或学校,督学可以直接约谈相关部门、单位或学校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教育督导机构要“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具有推荐优先权。
  
  要建立完善督学考核奖惩机制。重点考核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督导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协调,从督导责任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督导责任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责任区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各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情况,请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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