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10-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自备井限采封存集中整治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开封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6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09〕7号),结合开封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综合治理”为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限采、有序封存自备井,增强全民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
  
  二、目标任务
  
  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内,凡自来水管网能够覆盖到且自来水能够代替的自备井全部封存,不具备封存条件的自备井全面限采,超采层段的自备井,在限采的同时,实行轮休制度。全年压减取水量160万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22%,全年取水量保持在560万立方米以内。确保有效遏制住我市地下水位的下降趋势。
  
  三、范围和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自备井,均在此次限采、封存范围内。对自来水不能替代和自来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除外。
  
  四、计划和步骤
  
  (一)整顿治理期限为1年,时间从2010年1月-2010年12月。
  
  (二)整顿治理期间完成对城市规划区以内自来水管网能覆盖到的井深小于800米的自备井的封存。对封存户免收自来水开口费,需要铺设的自来水管网,其费用由市供水总公司解决;免收施工中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整顿治理期间完成对井深大于800米的自备井的普查和整改。内容包括:禁止超计划取水、超范围供水,严禁私自对外卖水。
  
  (四)2010年1月份开始全面限制现有洗浴行业用水指标,采取限采及轮休措施:限采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开采量的20%;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1200米-1350米这一超采层段的自备井实行轮休制度,每眼井每年至少轮休1个月,以涵养水源,遏止地下静水位下降过快的趋势。
  
  (五)生活小区内井深大于800米的自备井,禁止实行“包费制”,禁止利用地热水取暖、冲厕等行为;对管理混乱、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或拒绝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整顿治理活动中,封存的自备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封启用。凡擅自拆封启用的要实行强制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于保留的合法自备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安装计量设施,足额征收各项行政规费,行政规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对自备井的取水资料共享,未经允许,取水户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取水用途。
  
  五、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依法限采和有序封存自备井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开封市自备井限采封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水利局、城管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限采封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指导集中整治工作,对政府拨付专项费用要严格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水利局:负责开封市自备井限采封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自备井集中整顿治理意见的实施,协调解决整顿治理涉及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2.市城市管理局:做好自备井封存后取水户的供水工作,确保做到即停即供。在强制封存过程中配合拆除自备井的取水设施,封闭水源井。
  
  3.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理整顿治理工作中涉及治安管理的各种问题。
  
  4.市监察局:负责整顿治理工作中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5.市工商局:负责协调解决整顿治理工作中涉及到洗浴经营户的相关问题,并为经营户依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对自备井限采封存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市水利局按照确定的限采封存计划,分别向取水户书面下达限采或封存通知书,取水户在接到限采或封存通知后,按照要求压减取水量或拆除取水设施。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限采封存工作中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责任人督促落实。对阻扰和拒绝执行整顿治理的自备井取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封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一O年一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