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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党[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10-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安徽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省直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的意见》(直工字〔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青妇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和服务群众的作用”。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工青妇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进一步开创厅直属单位工青妇工作的新局面,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新的贡献。
  
  二、各单位应于近期对本单位工青妇组织的建立情况开展一次性自查,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工青妇组织,重新明确相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落实“有机构、有班子、有队伍、有阵地”的要求。
  
  三、各单位应将工青妇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重点内容之一,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本单位工青妇工作汇报,分管领导每半年召集工青妇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研究一次工青妇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问题;每年召开一次工青妇工作座谈会,汇报交流工作,促进互相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有关会议。
  
  四、各单位应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培训、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对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的优秀专兼职工青妇干部,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做到系统培训、择优使用。各级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
  
  五、各单位要加大对工青妇工作经费的投入,为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需的条件,切实增加工青妇工作培训、活动经费的投入。每年要安排工青妇组织工作经费,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确保工青妇工作顺利开展。
  
  六、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组织继续开展创建“先进职工之家”、“工人先锋号”、“青年志愿者活动”、“巾帼建功活动”、“五好文明家庭”等品牌活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至两项特色鲜明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主动就职工、青年、妇女切身利益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党政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全身心地投身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中,争当模范和改革先锋。
  
  七、加强对工青妇工作实施考核和宣传,将工青妇工作纳入各单位党务工作年度考核范围。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于三月底前书面报送厅机关党委,同时报送本通知下达后本单位工青妇组织完善情况一览表(如有工青妇组织工作人员任免通知,请一并上报)。
  
  附件:厅直各单位工青妇组织完善情况一览表
  
  
中共安徽省卫生厅党组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附:
  
  厅直各单位工青妇组织完善情况一览表
  
  2010年1月
  
  
  
  
  
  
  
  组织名称
  
  
  
  姓名
  
  组织
  
  内职务
  
  所在
  
  单位职务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会
  
  
  
  
  
  负责人
  
  
  
  
  
  
  
  
  
  
  
  
  
  
  
  联系人
  
  
  
  
  
  
  
  
  
  
  
  
  
  
  
  共青团
  
  
  
  负责人
  
  
  
  
  
  
  
  
  
  
  
  
  
  
  
  联系人
  
  
  
  
  
  
  
  
  
  
  
  
  
  
  
  妇委会(领导小组)
  
  
  
  负责人
  
  
  
  
  
  
  
  
  
  
  
  
  
  
  
  联系人
  
  
  
  
  
  
  
  
  
  
  
  
  
  填表人: 日期: 年月日联系电话:
  
  注:请填工青妇组织完善后有关人员情况,并附新选举任职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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