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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八、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九、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监管银行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十一、强化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条件,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销)售许可。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方案,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应含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
  
  十二、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主管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十三、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省级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各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资源,重点围绕需求结构、市场供应和房价的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披露房地产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十四、落实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尽快制定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差别化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省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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