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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市养犬管理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南京市养犬管理收费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09]304号、宁财综[2009]913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价格成本专项监审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现行养犬管理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即发放犬牌、犬证、犬用芯片(包括新办、遗失补办、植入),分别按20元、60元收取工本费。芯片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不再收取费用。对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按每年每犬300元收取养犬管理费。对认领和领养依法收留的遗失犬、无证犬、流浪犬的,向认领和领养人收取留验饲养费每天10元,但留验期及其收费最多不得超过7天。
  
  此外,畜牧兽医部门、有关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犬只防疫、检疫服务的收费,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现行收费规定。
  
  二、继续落实好养犬管理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以及特种犬(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军用犬、警用犬、动物园观赏犬、科研实验用犬等),均免收牌、证(芯片及其植入)工本费和养犬管理费;对一般管理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对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管理 服务水平。有关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为办证、缴费人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务 ; 要定期在登记发证点醒目处公布收费文件规定、收支账目,接受市民监督;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促进科学管理、文明养犬。
  
  本批复自2010年1月15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市养犬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7]346号、苏财综[2007]83号)同时废止。请各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费,收入实行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费用审批、开支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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