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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用个人结算帐户办理个人退税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用个人结算帐户办理个人退税事项的通知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服务民生,让个人纳税人尽可能快捷、方便地享受国家退税政策,减少个人退税来回奔波次数,加快个人退税金额到帐时间,提高退税工作效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从2010年1月起,采用个人结算帐户直接办理个人退税。通过个人结算帐户办理退税后,个人退税款在国库受理的当天就可以到达个人纳税人的帐户上。
  
  目前可以直接使用个人结算帐户办理个人退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银行,凡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的个人按以下方式办理个人退税:
  
  1、个人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时,除提供必要的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银行的借记卡或办理过个人结算业务确认的存折。
  
  2、退税相关资料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国库将把退税款直接退到个人的借记卡或结算存折上。
  
  中国人民银行和市地税局将逐步推广应用个人结算帐户办理个人退税,促使各家商业银行开放个人结算帐户,逐步实现所有银行的个人结算帐户都能办理个人退税业务。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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