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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要求,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由6元提高到10元,二级医院由10元提高到15元,三级医院由15元提高到20元。其他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城镇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不执行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暂不调整)。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降低一、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3.建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医疗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门诊按2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600元。定点医疗门诊按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市辖三区门诊大病病种及尿毒症患者的管理
  
  1.门诊大病病种管理。在原规定五种门诊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血友病为门诊大病病种。门诊大病患者由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统一管理,纳入报销范围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600元。除尿毒症患者外,费用报销执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办法。2.尿毒症患者管理。尿毒症患者人工肾血液透析治疗实行单病种单次定额结算,每透析一次,统筹基金支付180元。参保患者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内自愿选择一家医院作为自己的门诊透析定点医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诊日常用药由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提供,年度起付标准为600元,治疗本病的药品费和经批准与本病有关的日常检查费纳入报销范围的,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三)参保居民缴费
  
  应参保未参保居民新入保,不再补缴应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医疗年度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入保及新入保的学生不执行六个月的免责期。
  
  (四)非自然疾病管理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8〕23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参保居民中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无责任方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定点就医选择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时,根据病情需要,可自愿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内选择医院住院治疗;普通门诊医疗的定点门诊、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方便就诊,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分担比例
  
  自2010年开始,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对市辖三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含大学生,下同)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三区参保居民补助50%,其余50%补助部分由德城区分担20%,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各分担15%;对各县(市)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执行。
  
  各县(市)参照本通知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联系电话:2687161。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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