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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九届市委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本市新农村建设步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小城镇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总结前五年试点的基础上,本市在有条件的区县继续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现就本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民宅基地置换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宅基地置换,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农民居住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转变;有利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民宅基地的价值显化,实现农民财富的积累,增加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途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郊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民宅基地置换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及本市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地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引导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与新市镇规划相衔接,推进小城镇建设。
  
  (二)农民参与,保障利益。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民宅基地置换,保障农民合法利益,让农民群众得实惠。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农民宅基地置换公益性,区县政府是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发主体应当是全资国有或集体公司,实行封闭运作、独立核算。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寻求各方共赢的局面。
  
  (四)政策聚焦,分类指导。整合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活力。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差异,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创出特色。
  
  三、具体条件
  
  开展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符合本市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县域规划和乡镇规划。原则上以镇为单位,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
  
  (二)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有85%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置换。
  
  (三)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选择有产业支撑、农民非农就业比较充分、乡镇工作基础好的地方。
  
  (四)确保宅基地置换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
  
  (五)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通过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开发和流转,保证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所需资金。
  
  (六)区县、乡镇政府有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的积极性,有熟悉业务、责任心强、会做群众工作的队伍。
  
  四、政策措施
  
  (一)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统筹土地利用。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原则,将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拆旧地块)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节余建设用地开发(建新地块)共同组建成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二)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现边建边垦。预先下达的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的标准。项目区建设用地实行边建边垦、封闭运作,一般在三年内归还,利用时间差,筹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通过土地有形市场调剂到项目区外使用。
  
  (三)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相关费用。在农民选择房型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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