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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申请设站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单位申请设站,原则上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 二、对于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要突出重点,优中选优,优先考虑参与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本市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三、申请设站单位要提交正式申请报告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设站的宗旨、理由,设站的条件及建站后的工作规划等,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九份并附电子文档(表格可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下载)。报批表应按“申报须知”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申请设站单位,应提交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请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通讯地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三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办公区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208房间 邮编:100005 联系人:曹德贵王希 联系电话:65127068 传真:65256072 附件: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报 批 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博士后工作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制 申报须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电话:84208344,84207344,传真:84208344)。 三、申请单位需填写报批表一式八份,填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详实,不可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二字。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 四、报表原件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书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 所 有 制 总人数 科研人员 (不含兼职)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技术人员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或省级 批准部门 批 准 时 间 是 否 上 市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上 市 时 间 单 位 主 要 业 务 介 绍 (企业要注明主要产品、产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分析等) 单 位 主 要 业 绩 介 绍 (近两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及纳税额列居本地区名次等情况,对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单 位 下 设 机 构 情 况 单 位 近 期 发 展 规 划 二、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能力情况 是否设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级或省级 认定部门 认 定 时 间 研 发 机 构 及 研 发 能 力 情 况 (单位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情况,科研队伍构成和素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