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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财务科。 组织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承担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局支出性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本局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协调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征收地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年租金;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汇总、审核及各项统计工作的综合上报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法律审查;负责本系统行政、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土地、矿产和测绘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收集;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对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业务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或协助国土资源有关听证工作。 (四)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区、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对全市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预审。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征用与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分局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协调跨区域收地工作;指导、协调分局进行建设用地出让、收地、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制定、修改基准地价;进行土地供给和土地市场微观管理,包括供地方案(供地方式改变)设计及审核、征地留用地管理、被征地农民优惠报建指标审核;核计因土地规划条件或供地方式变更而调整的应收土地价款;参与拟定出让、划拨合同书及其相关补充(或变更)合同(协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拟订我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的确权,指导、检查、监督土地登记工作;对全市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负责全市地籍图编制的组织、审查、汇总以及动态管理使用和更新工作,建立地籍管理系统;负责全市农村地籍和城市地籍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组织实施全市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等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指导协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统计;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承担采矿权市场的监管;组织编制恢复山体植被保护规划,督促实施恢复山体复绿计划;调解处理采矿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址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协助调查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督促监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建立测绘基准、制定测绘技术补充规定的编写、公布和实施;负责全市各行业的测绘保障;参与开展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协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负责地图编制、初审、出版和全市地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受理测绘资格初审和测绘资格年审申请;调处测绘纠纷;为全市机关部门提供测绘数据服务并进行监管。 (九)人事科(党委办)。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继续教育、考核奖惩、提拔任用、出(国)境手续、退休退养、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人事信息档案等管理;负责局系统的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关工委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专任市国土资源局横琴分局局长,1名专任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7名(正科级9名、副科级8名)。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所属执法监察大队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