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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将建立新农合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经过各地共同努力,我省新农合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农合工作持续发展,强化新农合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评审标准》要求,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在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经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复核,吴江市等15个县(市、区)工作成绩显著,特授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工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名单
  
  吴江市、锡山区、惠山区、丰县、沛县、溧阳市、
  
  如皋市、灌南县、楚州区、盐都区、东台市、大丰市、
  
  江都市、泰兴市、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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