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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二)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1份;
  
  (三)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及复印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按月填报《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并报送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9号)相应废止。
  
  附件: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20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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