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市科技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评委会批准聘请。 市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授予与我市或有关企业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单位或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科技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可以授予特等奖;市科技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单位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单位可自愿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应填写《铜陵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