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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物价局:
  
  为了促进我省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减轻旧机动车交易的收费负担,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依法从事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评估等收费行为,均适用于本通知。
  
  二、依法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市场”),为入场交易的旧机动车提供交易场地、停车看管服务,确认和提供买、卖双方相关合法证明(书)、标志、凭证、单据等;提供交易车辆的档案提取和重建服务;提供办理交易车辆过户登记、保险、纳税手续条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等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对象一次性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依法取得旧机动车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对旧机动车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方收取评估费。
  
  四、为进场交易的车辆提供交易信息及咨询服务,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
  
  五、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评估费、咨询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形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发育、竞争状况确定。
  
  交易服务费由按照评估额的1%收取,调整为不超过评估额或正常交易额的1%以内收取。
  
  评估费由最高不超过评估额的2%,降低为不超过评估额的1%以内收取。
  
  咨询服务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明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六、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兼顾交易服务成本、评估成本、供求状况和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旧机动车交易方面的收费规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交易市场和评估机构收费都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平等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金额、结算方式等内容。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八、各项交易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易程序和评估操作程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接受价格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0〕84号)、《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3〕33号)以及省内其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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