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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物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阳光聚宝山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阳光聚宝山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阳光聚宝山庄小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小高层1.2元/平方米、月、带电梯多层1.05元/平方米、月)在我局备案。别墅和商业用房收费按当事人协议约定收取。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20元;地下车库业主租用车位(含业主共用车位)停车为22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6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规[2009]312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三、物业的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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