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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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