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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考试公平、规范、安全和有序,现就如何做好招生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艺术类专业招生监察工作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历来备受关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力度,坚持“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完善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制约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机构,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定开展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程序、办法开展招生考试及监察工作,切实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监察部门要协助招生考试部门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考试和录取结果、咨询和监督电话“六公开”,以信息公开、程序公开、操作规范、结果透明为目标实施“阳光招生”。
  
  三、加强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要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加强对艺术专业考试试题命制、试卷印制和保管、考试、评卷、面试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生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六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招生”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督到位,保证专业考试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对反映招生考试中违规问题的,要按照信访处理程序抓紧核实,及时处理。对核实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注重实效,切实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监察工作
  
  各高校监察部门要结合形势的发展和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切实加强招生监察工作。
  
  为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指导,市教委将组成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巡视组,对部分高校的专业考试以及招生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各高校要将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和开展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报市教委监察处。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高校监察部门要将开展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总结报送市教委监察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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