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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渝文广行管[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东方》的复函

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摄制组的拍摄报告已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环发〔2007〕2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在影视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摄制组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黄山陪都遗迹取景拍摄电视连续剧《东方》部分内容。
  
  二、请你公司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密切合作,服从管理,保证文物的安全,不得影响正常的开放秩序,同时,拍摄活动必须由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和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在现场指导、监督,保证用电安全,加强消防措施,拍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内外环境和陈设,并请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禁烟区域内,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二)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
  
  (三)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四)安装道具、布景和其它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五)不得随意移动文物;不得使用强光灯拍摄;
  
  (六)不得以文物建筑屋顶、墙体等作为演员表演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三、拍摄期间,请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拍摄工作,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签定文物建筑的安全协议。如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立即终止拍摄。
  
  特此函复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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