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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信办技改[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扩权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9〕2647号)的要求,请你们认真做好相关项目排查,及时报送项目梳理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项目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委系统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2009年中央第一至四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不列入排查范围,即获得2009年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的项目不列入排查范围。
  
  二、排查重点内容
  
  (一)审批、核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市场准入标准;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备案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但已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问题。
  
  (二)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是否严格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
  
  (三)审批、核准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审)论证。
  
  (四)审批类项目在审批项目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五)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七)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
  
  三、排查结果报送要求
  
  以市为单位统一开展项目排查工作,各市(州)经委对相关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后,于2010年1月22日18点前将排查结果的正式总结文件及相关附表以纸制和电子版本两个格式同时报省经信委技术改造处。
  
  报送的总结文件要有汇总的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及备案项目总数及相应的投资额等数据。要认真如实填写《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排查情况统计表》,根据问题项目个数,在表的相应栏目上填写“0”或问题项目数,并经本单位和负责人签章。
  
  如发现问题项目,请将问题项目相关情况另外附表及文字说明。
  
  四、注意事项
  
  (一)2010年2月至3月15日,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力量对此次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省经信委有关处室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都要纳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统一报送省经信委。
  
  (三)各级经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四)联 系 人:郭庆
  
  联系电话:028-86263273
  
  电子邮箱:tzghc@scjm.gov.cn
  
  附件:经信委系统项目排查统计表(略)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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