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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接上页]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十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厅同意外出脱产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2、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十六)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厅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厅机关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厅机关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4、对军队转业干部,由厅机关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七)公务员因自己原因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八)经厅党组批准,借用在厅机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略)
  
  2、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略)
  
  3、年度考核评分表(略)
  
  4、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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