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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镇(街)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联合负责指导、监督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建立用工单位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通报制度。 3.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宿舍的监管力度,防止村(社区)、工厂企业盲目或违规建设员工宿舍。 4.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的; (3)无正当理由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有意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三个月或者累计拖欠六个月的。 因上述原因被依法收回住房的新莞人,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租赁住房。 附加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新莞人是指来莞工作或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非东莞籍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