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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