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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6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接上页]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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