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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发计[2010]31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4
【实施时间】 2010-06-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 凡在课题任务书中明确规定了信息汇交任务的,验收前应依据任务书要求汇交到相应的国家级资源平台,未完成汇交任务的不予验收。任务书中没有规定汇交任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形成了可共享的科技资源的,承担单位在结题验收时,应提出汇交方案,内容包括资源遴选、数字化加工、汇交方式以及共享方式等。汇交方案作为验收的补充材料。
  
  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1.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前,承担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取得的技术成果是否定密提出明确建议。
  
  2. 保密项目课题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强调保密纪律,控制知悉范围,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审查机构要具有保密资质。验收专家组建议包括保密专家,保密专家可由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协调,专家组名单需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验收专家组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验收组织单位要对承担单位提出的定密建议和验收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报计划主管单位和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
  
  3. 项目课题验收报告要包括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情况、对外合作交流情况、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课题和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报告中还要就保密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技术成果是否定密、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4. 确定的国家秘密技术,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并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同时,在保证国家秘密技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
  
  5. 保密项目课题和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通过后5年内,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通过后3年内,承担单位基于该研究成果,接受外方资助开展相关研究,需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六、加强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的信息资源。各计划要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十一五”科研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1. 项目课题完成后,要按照专业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对准备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审查验收,或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课题,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2. 实行由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科研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科研文件材料的管理,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及时归档封存。
  
  3. 科研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4. 几个单位协作科研项目的归档可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协议条款立卷归档。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归档和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提供主持单位。
  
  七、加强重大科技成果的发布管理工作
  
  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凡是在国家科技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实行统一推荐、统一发布。
  
  1. 各地方(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总结凝炼科技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成果,并组织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推荐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2. 地方(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重大成果,报科技部项目主管司局审查通过后,由科技部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查认定。
  
  3. 对经认定的重大成果,由科技部统一对外发布。具体发布方案由科技部新闻宣传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计划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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