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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参照本规范执行。民族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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