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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议案复[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1号提案的复函

[接上页]

  (三)进一步强化对零售市场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工作。目前,我市集贸市场中的食品90%以上是初级农产品。今后,我市将根据季节和农产品供应的特点及时下达农产品检测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自检工作的培训指导。针对目前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现实问题,市工商部门将会同农委积极指导市场开办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努力做好初检不合格农产品的退市、销毁、复检等后续工作。
  
  (四)研究完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准入机制。一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自检工作,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对不合格农产品禁止上市。依法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扩大检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抽检结果,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是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的对接与互认,明确生产者、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创建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建立产地农户、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系统,努力实现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每个环节的可追溯。三是研究出台《苏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对进入苏州市的农产品要求提供县级以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产地证明。对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由检出地所在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所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感谢你们对我市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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