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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应急[2010]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世博会期间本市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根据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工作
  
  (一)高温中暑监测时段:201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报告单位及其职责:
  
  高温中暑监测时段执行日报告制度。
  
  1、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在收治、确诊高温中暑病例时,要认真、及时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见附件1)和《24小时中暑病例报告单》(见附件2),并于每日12:00之前通过传真上报至所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本市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报表,做好病例、事件的核实工作,于每日13:00时之前将本辖区每日高温中暑情况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切实落实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高温中暑事件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联合辖区内气象部门,加强高温中暑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高温中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应急〔2007〕9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认真做好各类因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1.《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略)
  
  2.《24小时病例报告单》(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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