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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2.实行公示制度。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强农惠农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在事前向社会和群众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强农惠农资金正式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渠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张贴告示等形式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强农惠农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干部权力运行,预防问题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公示情况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上级拨付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除有特殊规定的发放条件外,资金在各地、各部门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资金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根据情况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深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工作中的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位。
  
  4.严格对农民收费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清理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与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有效结合,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予以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群众摊派任何费用。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在分配强农惠农资金时,要实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一言堂”和“一人定”。对工作不实,底子不清,暗箱操作,监管不力,滞留、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管好用好强农惠农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逐级实行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违反强农惠农政策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每年年底,各省辖市和省直涉农部门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要书面报送河南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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