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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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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巩义等直管县(市)全额负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巩义等直管县(市)全额负担。
  
  (二)地方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烟叶保费由财政补贴50%、烟草公司承担40%、农户负担10%,即财政补贴12元/亩、烟草公司承担9.6元/亩、农户负担2.4元/亩。
  
  肉鸡保费由财政补贴50%、龙头企业承担20%、农户负担30%,即财政补贴0.15元/只、龙头企业承担0.06元/只、农户负担0.09元/只。
  
  烟叶和肉鸡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县级政府研究决定。
  
  六、风险控制
  
  2010年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单个保险品种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保险承办机构对投保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在市、县(市)上报本地种植业保险品种签单完成情况和保费使用进度情况后,省财政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25%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保险承办机构要按季向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保险投保及灾情理赔报告制度。省财政厅和河南保监局要不定期检查各险种投保及理赔个案情况,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机制。
  
  七、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一)规范出单。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二)农业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额度、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三)保险理赔款必须到户。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可通过“一折(卡)通”及时将理赔款项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八、组织领导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局、水利厅、气象局、农科院以及保险承办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
  
  (二)保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保险承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行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监控投保品种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建立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防范农业大面积灾害发生,防灾防损。
  
  (四)畜牧部门要在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支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五)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六)省农科院和相关专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七)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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