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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在专项清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查和纠正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3)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
  
  (4)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
  
  (5)是否存在滞留、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6)财政预算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相关账户设置和资金划转存在的问题;
  
  (7)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清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0年6月下旬开始至2010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6月下旬)。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山东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含扶贫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机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组成,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市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动员部署。省领导小组召开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启动全省专项清查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科(处、股)长参加会议。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6日-8月10日)。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清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市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市级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
  
  1.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设计的表格组织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3.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4.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市级领导小组在市级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总数的50%。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的单位和方式。重点检查的面不低于所涉及省级部门和市总数的50%。对省直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负责。对有关市的重点检查,由分片负责的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分别派人参加。省领导小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市立即整改,准备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省级检查组、国家检查组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领导小组于10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在汇总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省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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