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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区质监、安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施工许可管理 各开发区(度假区)内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其他区域内的小型建设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申请,但装饰装修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申请。未经施工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六、项目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收费标准 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