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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45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法规编号】 486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学生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院字〔2010〕2号)收悉。
  
  你院属省人民政府2010年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全日制专科学生学费:文科类8500元/年·生;理工、外语类9000元/年·生; 艺术类11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8人带卫生间800元/年·生;6人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我委将根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院成本进行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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