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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按照《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要求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中央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品种
  
  2010年我省农业保险品种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玉米、小麦、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奶牛。
  
  (二)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烟叶、肉鸡。
  
  各省辖市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二、保险范围
  
  玉米、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在全省范围开展;小麦保险在洛阳、驻马店市的宜阳、正阳、新蔡县开展;水稻保险在信阳市的固始、潢川县开展;棉花保险在南阳、周口市的邓州市、唐河县、项城市、郸城县开展。
  
  烟叶保险在洛阳、三门峡市开展,肉鸡保险在焦作市修武县开展。
  
  在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地区以外,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上述险种及新险种的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保险责任。
  
  1.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烟叶的保险责任为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病毒病、黑茎病造成的绝收、改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肉鸡的保险责任为火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雪灾导致鸡舍倒塌造成的死亡,鸡新城疫、传染性法式囊炎、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鸡慢性呼吸道病、鸡大肠杆菌、传染性喉气管炎、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球虫病造成的死亡。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农业保险工作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开展。每个品种的保额按照物化成本或其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玉米每亩保额为192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1元;小麦每亩保额为311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8元;水稻每亩保额为263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5元;棉花每亩保额为267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6元;烟叶每亩保额为500元,保险费率为4.8%,每亩保费24元。能繁母猪每头保额为1000元,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额为5000元,费率为4%,每头保费200元;肉鸡每只保额为8元,费率为3.75%,每只保费0.3元。
  
  四、保险经营方式
  
  我省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10年,保险承办机构由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优胜劣汰”原则评选确定。
  
  五、财政补贴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0年我省农业保险继续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棉花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省与巩义等省直管县(市)分担比例为40%、30%和1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巩义等直管县(市)全额负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巩义等直管县(市)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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