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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对其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积极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优先组织实施相关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四)探索共有产权制度 鼓励各地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回收投资再投入的可持续机制,降低政府保障成本,解决保障对象住房问题。具备条件的市(州)、扩权县(市)经批准后可进行共有产权试点工作。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与困难群众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按出资比例共享住房权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允许其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实施共有产权制度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各级政府“八项民生”工程目标管理督办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逐户建档管理。县以上城市(含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档工作。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所在县以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城镇低保家庭由建设(房管)部门审核住房情况后纳入档案管理,其他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制。纳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的居民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住宅规范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住房使用功能。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制,通过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结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建设,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保障,并逐步实现与民政、公安、劳动社保、金融、证券等领域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实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