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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O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有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SPAN>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的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巡查台帐 巡查时间 巡查人员 巡查路线 巡查项目 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 违法地点 违法现状 制止措施 制止效果 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单 违法主体 用途 面积(亩)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用地位置 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 巡查负责人意见 第一责任人意见 动态巡查登记表(统一样式) 巡查单位:编号: 巡查路线 巡查地点 巡查时间 年月日时 巡查情况 信息反馈及一级巡查区情况 巡查人 部门负责人 备注 1、每次巡查必须做好本表的记录; 2、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 3、一般巡查区每两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