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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助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根据省政府要求,决定对省政府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8年12月以前省政府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和县城(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的除外)。
  
  二、复查内容
  
  对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进行复查。
  
  三、复查安排
  
  复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1-3月份),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对照新标准进行自查。自查认为达到新标准的,请于2010年3月底前向省政府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阶段(2010年4-5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提出复查申请的城市、县城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阶段(2010年6月份),对复查验收合格的城市、县城,提请省政府重新命名;不合格的,暂不命名,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将提请省政府撤销“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称号。
  
  四、复查验收申请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验收的请示;
  
  (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三)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市工作情况及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五)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公园和游园建设等有关资料);
  
  (六)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根本目的是打造舒适宜居的生态环境,要切实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发展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创建活动的长期性和连续性。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坚决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
  
  六、其他事宜
  
  (一)2010年3月份以前,达到《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市、县、镇,也可向省政府提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一并提请省政府命名。
  
  (二)复查市、县名单:保定、邢台、张家口、辛集、涿州市,栾城县、涉县、清河县。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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