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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遇乘客询问时,礼貌解答,自觉使用“您好”、“请”、“谢谢”等文明用语,切实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服务温馨、有问必答。 6.遇有老、弱、病、残、孕、抱婴者等特殊乘客时,尽可能提供周到、细致服务。 7. 坚持文明驾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礼貌行车,不急起急刹,行车途中不使用手机、不吃食物,确保行车安全。 8. 行车时,不得利用车载对讲系统聊天或传达不良信息,确保安全文明行车。 9.若遇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确需绕行时,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乘客不同意绕行要求下车时,应同意并按实乘里程收费。 10. 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招揽他人同乘。 (五)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服务规范。 1.到达目的地时,应按乘客要求,在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2.抵达目的地时立即终止计价,按物价部门有关标准收费,并告知乘车当次乘车总费用,不得无故拒绝乘客使用羊城通支付费用,收取费用后应主动提供当次乘车票据,并向乘客致谢。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 3.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带齐行李物品,注意安全。尾箱内托放行李的,主动打开尾箱并帮助乘客搬卸和清点行李。 4.遇乘客不满或误解时,要态度冷静,心平气和地解释,检查自己的责任;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不责备乘客。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5.自觉使用广州市出租汽车税控发票;出租汽车无税控计价器、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不得向乘客收取费用。 6.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费用,待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所属经营者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车辆在起步里程外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停止计价,并协助乘客换乘其他车辆。 7. 乘客要求留车等候的,由司乘双方协商。在商定的等候时间内不得驶离。 (六)乘客下车后,驾驶员服务规范。 1.乘客下车后,立即检查车内物品,清理杂物,如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企业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不私自留用。 2.检查椅套有无污损、褶皱和车内卫生状况,确保椅套整洁和卫生良好。 (七)空载途中的服务规范。 1.遇有电召业务时,应积极响应并尽快前往,电召途中应摆放“电召服务中”标志牌,不得失约。 2.站场(点)候客必须按规定停放等候,按先后顺序自觉排队,不穿插抢客、拉客,并服从站场管理人员指挥。 3.因车辆需进厂维修、用膳、交接班等原因不能载客的,必须将“暂停服务”标志牌按规定放在计价器上示意。车辆挂上“暂停服务”标志后要锁好车门,不得在中途停车载客。 第八条 驾驶员收车后服务规范。 (一)认真清洗车辆,做好车辆消毒工作,保持车辆卫生清洁,并按指定车位停靠摆放。 (二)按出车前规范对车辆再作一次检查,锁好车门、车窗。 第九条 驾驶员交接班服务规范。 (一)交接班地点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以不影响行车安全和交通秩序为原则; (二)自觉遵守错峰交接班管理规定,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接班驾驶员应及时刷卡。 (三)交班驾驶员应当向接班驾驶员反映安全技术和车质方面等有关情况,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确保营运中车辆性能良好,车载设施功能齐全有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