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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4. 放射性物质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 MPN,最大可能数;CFU,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放射性指标每个办证周期监测一次。
  
  附件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 mg/L)
  
  与水接触至少30min出厂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 mg/L)
  
  与水接触至少120min出厂
  
  3
  
  ≥0.5
  
  ≥0.05
  
  
  
  臭氧(O3mg/L)
  
  与水接触至少12min出厂
  
  0.3
  
  
  
  0.02;如加氯,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与水接触至少30min出厂
  
  0.8
  
  ≥0.1
  
  ≥0.02
  
  注:根据消毒方式的不同确定消毒剂和消毒副产品物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检验的常规指标约为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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