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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将提高20%。现将《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以来,现已基本覆盖到我市一到四级困难残疾人。目前,我市低保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2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补助金;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人员可以领取30元的补助金。
  
  这项政策的实施,给我市困难残疾人在治疗、康复,购置辅助用具和功能替代品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标的提高,导致专项补助金的补助项目费用水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应不断提高。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现就提高我市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方案:
  
  一、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1-4级残疾人;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1、低保家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144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的3、4级残疾人按72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3、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圾重度残疾人按144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4、低收入家庭的1、2级残疾人按72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5、低收入家庭的3、4级残疾人按36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
  
  三、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
  
  领取专项补助金的残疾人应该取得二代残疾人证,并以其核定的残疾等级为依据。
  
  四、资金渠道、区、县级市分担比例及发放办法
  
  提高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发放渠道,由广州市级财政与各区、县级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银行代发。补助金采取预拨方式,每年初对上年度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并同时下拨下年度的预算。
  
  本方案从2010年01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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