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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公安基础设施建设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安工作和公安事业长远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抢抓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并高效使用,全面、有序、快速推进我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
  
  二、做好规划,切实落实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公安机关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含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配套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及补偿(含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监管场所、业务技术用房和派出所的选址,要符合公安部的特殊要求,选取交通较为便利、配套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地点进行建设。
  
  三、把握精神,全面落实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政策
  
  公安机关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性税收项目应按照《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直辖新增政权设施建设项目有关税费予以减免的通知》(渝计委固〔2000〕3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司法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0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07〕145号)等规定,并根据中发〔2008〕19号和厅字〔200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原则上予以免缴。免缴项目包括:一是土地征拨税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征用契税、划拨土地管理费);二是配套建设规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绿化费、项目道路开口绿地占用费);三是建设管理、登记收费(建设规划综合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保证金、项目合同管理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权属调查费、项目合同公证费、合同印花税);四是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规费(环保监测费、防雷检测费);五是承担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施工等任务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含市级专项部分)、耕地占用税等按全额及征及返或先征后返方式处理,人防易地建设费按25%缴纳,确因国家规定收费,地方无减免权限的,应按低限收取,资金由同级财政配套解决。
  
  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事业性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与公安基础建设直接相关的各种审查、评估、质监、监理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
  
  四、明确责任,足额保障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公安机关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市级和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中央、市级投资到位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的投资必须及时到位。公安机关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五、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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