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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低保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兜底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仍然偏低,特别是城镇低保补助水平与全省的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10月份,全市低保人均月补差为城镇118元、农村71元,全省为城镇139元、农村72元),物价的上涨已不同程度影响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缩小与省平均补助水平的差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重要性
  
  市委、市政府十分关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此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关心民生的重要工作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汕头的具体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把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实事抓紧抓好抓落实,确保我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提高补助金额
  
  鉴于我市各区县低保补助水平不平衡和低保对象人数有较大差距,各地要根据自身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提高低保补助金额。原则上,从2010年1月份起,金平、龙湖区和南澳县城镇补差水平提高不少于10元,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城镇补差水平提高不少于20元;农村补差水平已经达到全省农村平均水平的区,要在原有水平上有所提高,低于全省农村平均水平的区县应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所需资金按原筹集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其中,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同时应相应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三、采取措施,确保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工作,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迅速行动,狠抓落实。一是要抓紧制定提高补助水平方案。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实际,抓紧制定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尽快组织实施。二是要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各区县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克服困难,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低保资金投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尽快测算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落实财政预算,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财政预算资金划拨到低保专户,确保资金到位。三是要加强检查指导。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将各地落实情况通报全市。
  
  四、加强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
  
  各地要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切实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力度,适时开展低保对象的复查工作,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生活有明显改善、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办理脱保手续,取消低保待遇,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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