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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营造通信事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范围内(以下统称“道路”)新建、改建、扩(补)建信息管道,以及对信息管道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息管道”是指在道路上建设的用于敷设通信光(电)缆线路(含有线电视线路)的通道及其配套设施;新建管道是指随新建道路同步配套建设的信息管道;改建管道是指现状道路改造时同步改迁建设的信息管道;扩(补)建管道是指在现状道路上扩容建设或者未建设管道需增补新建的信息管道。
  
  第四条 信息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管道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采用“联合统建”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信息管道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维护及运营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信息管道专项规划编制、管道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
  
  市交通、公路、城管执法、物价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本市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由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信息管道企业负责。从事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管道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信息管道建设和维护从业经历以及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信息管道企业在建设和维护信息管道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收集、汇总、协调、落实各管道需求单位在信息管道建设和维护方面的需求;
  
  (二)保证信息管道工程的设计、报建、施工等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保证信息管道中有合理余量用于应急需要;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五)保证信息管道的容量及质量能够满足管道需求单位的需求。
  
  第八条 《中山市信息管道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编制,信息管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山市信息管道专项规划》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而需对《中山市信息管道专项规划》进行相应修编的,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在新建道路内规划建设的信息管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已开工的道路建设项目缺少信息管道规划设计的,应根据需求补充建设。
  
  在已建成的道路内改建、扩(补)建信息管道的,应视道路的不同管辖主体,分别向市建设、交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道路属于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属我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称“干线公路”),还应与干线公路业主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干线公路业主单位统筹报建。
  
  第十条 信息管道施工图设计任务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信息管道工程需横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公路或高速公路等道路的,应采用顶管方式施工。除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开挖路面方式施工。
  
  第十二条 信息管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恢复道路原状,道路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视道路不同管辖主体,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的修复情况进行验收。
  
  信息管道工程施工路段在施工结束恢复道路原状后一年内出现路面塌陷等质量问题的,信息管道企业应负责对道路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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